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委公文处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收发、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二、委受理公文范围包括省、市、市直其他委局,各县(市)、区发改委及开发区,委属各单位和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发送的文件。
三、委受理的文件统一由委办公室(行政服务大厅)接收,凡未经委办公室接收的公文,在运转过程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委办公室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委领导和委机关其他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公文。
四、严格收文的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程序。委办公室收到公文后,应分别予以签收、登记、分类、加笺及上网,由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交由委领导审批,有关处室要按领导的批示和意见办理。对办公室拟办意见有异议时,由主管主任向主任汇报,以主任签批为准。对涉及组织人事及全局性重大工作的来文,委办公室应报送委党组书记、主任批示后办理。
五、呈送公文要按照领导分工确定主批人批示、阅示,并送其他领导阅知,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六、委属单位上报需要办理的文件,经委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并送有关委领导批示或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
七、委机关有关处室办理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委办公室,并将原件退还委办公室存档;紧急公文须明确办理时限。
八、制发公文应遵守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存档等程序;委机关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草拟公文;公文送委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签发;党组文件由委人事处负责复核编号;行政文件由委办公室负责复核编号。
九、以委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委党组书记签发;以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以委纪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委纪检书记签发;以委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送的上行文件,一律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签发。由我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由法规处向市法制办进行备案,并由公文制发处室起草政策解读,并在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开。
十、公文运转应按拟稿业务处室、相关处室审核(信息公开和规范性文件审核等)、主管领导、签发领导的运转程序实施;凡送呈领导审阅和有关处室处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办理,做到一日一清,不得压误、丢失和疏漏,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领导传阅文件一周内传阅完毕;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对领导批示或者交由有关处室、委属单位办理的公文;各处室负责催办对口办理的公文。
十一、市委、市政府和省发改委等上级交办的公文,必须按时限要求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原因;县(市)、区发改委,委属单位和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发送的文件要按情况缓急办理,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委受理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由有关处室根据委党组或者委领导意见以及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转交有关部门;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的批示、意见。
十三、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十四、在处理公文过程中,各处室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处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确保规范运作,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十五、含密级的文件,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原则上不允许复印,确有需要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的含密级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办理公文过程中,不得随意向外透露领导批示的原文和公文办理的详细情况;委领导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在文件没有正式出台前,不得向外界透露文件内容。
十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