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logo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1-21 14:5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树立公车良好形象,节约费用,降低能耗,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委机关公务车辆是为提高委机关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实施而统一置备的车辆。

    二、委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由委办公室安排。

    三、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保险、规费、年审办理,以及油料购置、维修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四、委机关公务车辆用油实行定量包干制。委办公室按照每月规定用油标准发放,并定期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公示;确因工作需要超定额用油的车辆,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经主任批准后增补用油;出差途中就近加油,返回后履行财务手续,据实报销。

    五、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未经委办公室审核,擅自维修或添置设备及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自理;因公出差途中维修车辆,须报办公室同意后就近维修,返回后履行财务手续,据实报销。

    六、委机关处室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处室日常工作,委办公室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以及公务性质的轻重缓急统一调派机动用车;机动用车须先登记后使用。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委机关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婚丧嫁娶等事宜;不准携带机关公务车辆外出旅游;不准私自将机关公务车辆外借或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

    八、因公需长途用车,省内、出省需报主任批准。长途用车出发前,须到委办公室登记备案,作为报销过桥、过路等费用的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除费用自理外,将追究责任。

    九、委机关公务车辆应在机关院内统一停放,确须在外停放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车辆安全。如因看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十、委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逐台建立档案,并对车辆运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督促整改。驾驶人员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与检查,使车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发生电子眼、闯禁行、违章停车等违章驾驶记录的,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并于车辆年审前自行解决。

    十二、驾驶委机关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同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勘察,并向委办公室通报情况。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后果的,驾驶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三、严格执行机关公务车辆按牌号尾数每周停开一天制度,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骑车或步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