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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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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定价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人违法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问题:住宅小区位置为经开第十九大街以西、经南十二路以北、建设单位为郑州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中建七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价格为2.8平每月,请问1、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是实行的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2、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是否向监督部门报备审批?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定价的依据是什么?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吗?小区的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物业费定价有什么程序吗?监管部门如何对物业费的定价进行监管?该小区的物业费定价是否向监管部门审批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