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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
个人用电性质和电价
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现行政策,对“居民住宅小区内,因历史规划原因从商业配电端口取电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其用电性质及应执行的电价标准”予以书面明确,以解决因物业公司按商业电价收费引发的争议,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严肃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本人是郑州市高新区“万科城紫兰苑”小区业主,在个人产权车位上安装了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桩。因小区建设时未规划预留充电设施电力容量,物业公司告知,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充电桩电源仅能从小区商业配电房端口接入,自2022年9月使用至今,物业服务企业(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直按“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向我收取电费。
二、 核心争议与现有证据:
本人认为,本人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个人固定车位上,为个人生活用车充电,完全符合“居民生活用电”范畴。物业公司以“物理接入端口为商业电”为由,按商业电价收费,实质是以配电工程技术问题,取代和歪曲了国家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执行的核心原则。
我已掌握的关键证据——小区向供电公司缴费的电费清单显示,供电公司对该小区总表实行的是 “一般工商业(商业)、居民生活合表”的混合计费方式。这充分证明,小区整体用电性质本就包含居民用电部分,物业完全有条件、有义务在内部核算时,将我的充电电量计入居民生活用电部分,并执行居民电价。其未如此操作,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
三、 法律与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定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此为国家对居民区充电设施电价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省级明确定义:2025年9月实施的《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25〕43号)第三条明确定义:“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该定义从用途和权属上,将我的充电桩性质界定清晰,与商业运营设施根本不同。
地方政策导向:《郑州市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攻坚实施方案(2025)》及《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要求规范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物业当前的收费方式,与地方政策精神相悖。
四、 具体诉求:
鉴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特此恳请贵委:
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专为个人车辆服务的自用充电设施,其用电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居民生活用电’”作出权威书面认定。
对“对于此类因历史原因暂时从商业配电端口取电的自用充电设施,其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即应执行居民合表电价还是商业电价)”予以明确书面指导。
贵委作为全市价格政策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牵头主管部门,对此类具有普遍性的政策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对于统一执行标准、化解基层纠纷、落实国家惠民政策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