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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原创  时间:2011-03-31 00:00

郑发改工业[2011]16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工业[2008]54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省新型墙材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09]2025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型墙材项目准入和监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化项目区域布局
    对新型墙材项目我市实行总量控制下的项目准入管理,2011年全市增量控制在13亿以内。城市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内严禁新建烧结类新型墙材项目,限制新建蒸压砌块类项目。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布局新型墙材项目。新密、荥阳、新郑新型墙材项目要依据资源状况在满足本市需要的同时,要注重对郑州市区的保障,其它县(市)、区应以满足当地需求为主。请各县(市)、区在4月5日前将2011年储备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见附表)。
    二、严格项目准入标准
    1、建设规模。烧结和蒸压类:依托大型排渣工矿企业的项目不低于年产2亿块,新密、巩义、登封、新郑等资源丰富地区的项目不低于年产1亿块,其它县(市)、区的项目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混凝土多孔砖类: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
    2、工艺装备。新建烧结类项目:必须采用隧道窑一次码烧、硬塑或半硬塑真空挤出成型工艺,单线能力不低于年产6000万块(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新建蒸压类项目:粉煤灰类产品,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6000万块(以单台主机成型能力计);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类产品,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3、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无序建设。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等生产生活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原则上新建项目规模不受当地新增总量限制。优先支持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联合建设大型隧道窑生产线。优先审批以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为前提项目。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下列要件:
    1、由具备建材设计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
  5、生产原料来源及稳定供应证明材料。使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为原料的,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采矿证。
    6、改(扩)建升级项目须提供原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所提供材料必须与项目申请报告相一致,逻辑关系明确。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原单位或企业印章,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要备齐原件并通过审查。
    四、强化项目建设监管
    各县(市)、区发改、建设、环保、国土四部门要按照上述《意见》和《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材企业监管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督促企业完成对3000万块以下规模的新型墙材生产线进行更新改造,在3月底前对企业更新改造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没有完成改造的,以及改造后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墙材生产线,要予以强制淘汰。普查报告请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新型墙材联审联批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项目准入、建设和生产的督导检查。严格新开工项目的审批管理,未办理土地使用合法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评保验收的,不得投产。对不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书。对非法新建、复建和假借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省、市核准的项目,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联合国土、环保、建设部门做好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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