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和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现就郑州市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申报节能服务公司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材料应包含,企业申报承诺书、《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编制格式要求,参见附件二)。凡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未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且此次申报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我委将不再受理。
三、其他
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和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节能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报工作,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送我委(资源处),并将电子版(压缩包不超过5M)发至资源处邮箱zzfgwjn@163.com。
联系人:辛中美
电 话:0371-67173213
附件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编制格式要求
郑州市发展改革委资源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