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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原创  时间:2013-07-11 00:0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13〕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围绕扩大开放、承接产业转移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结合我省电子信息、航空航材、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就业潜力的金融保险、特色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以及科技型产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对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就业工龄可以和原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劳动密集型或小型微型企业招用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商贸型、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微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强化各专门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建设。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鼓励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动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农村技术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充分发挥创新型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事业单位在补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招聘高校毕业生。科研项目单位要逐步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各地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要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发布一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补贴。要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和孵化服务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按季以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对在基地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

  (七)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完善创业基础课程教育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创业培训条件、愿意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高校和相关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鼓励支持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提高其创业成功率。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八)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将不低于年度学生学费总收入的1%投入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内涵建设,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要实施全程化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结合专业教育和行业发展,加快推进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确保学时、学分到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和职业适应力。要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按照1∶500的师生比配齐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人员提高型培训和就业指导专业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高校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企业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相关人员进行挂职与交流。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经理、就业创业指导专家等,到高校举办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帮助大学生了解掌握就业创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规划职业生涯。

  (九)积极开展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抓住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求职关键期,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产业集聚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对接洽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以及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进校园等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校园招聘、网络招聘、校外专场招聘等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可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高校应从财政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校园招聘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加大省毕业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基地建设力度,扶持建设一批省级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中心。

  (十)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中国中原人才网、河南省人力资源网、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及各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与全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十一)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从2013年起,允许全国其他省份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当地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实施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设立高校毕业生服务专门窗口,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以及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申请贷款和担保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和就业帮扶

  (十二)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实名制登记、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服务、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就业帮扶、人事劳动保障代理以及劳动权益保护等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利用就业信息网,依托基层平台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及时全面掌握其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以及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等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活动。

  (十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或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每年为2万名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生活补贴,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五)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重点帮扶范围,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促进其尽快就业。各级残联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重点安排对象,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当年安排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计入安置数,计入上年度安置比例。各级残联在招录工作人员和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时,要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支持对口援疆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将新疆哈密地区(含农十三师)来我省求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积极组织用人单位面向哈密地区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鼓励我省援疆建设项目多聘用哈密地区高校毕业生。同时,支持来我省进行培养的新疆哈密地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留在实习地就业或创业。

  五、大力推进就业公平

  (十七)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2011〕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各地、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研究制定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督促落实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各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关政策。

  (十八)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招聘活动要在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网上公布,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具体招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十九)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规范签约行为,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以户口或档案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要保护包括残疾人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严禁用人单位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或第一学历、全日制)、性别、户籍、民族等就业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六、推动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就业创业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通过提升培养质量促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把社会需求与就业状况反馈结果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教学评估、学位点申报及校级领导年度实绩考核等范围,充分发挥社会需求和就业状况在高校学科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导向作用,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良性互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度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工科生等相对紧缺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强化目标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各高校要组织开展省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进行监测,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加强就业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期将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情况、部门责任分工情况以及保障措施到位情况等。同时,对现有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要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贫困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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