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13〕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1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3月21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 赵 勇 65808905
省发展改革委 刘 霆 6969110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吴玉杰 65509953 )
附件:
河南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等(以下简称统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定,并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公告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相关高效节能工业产品。
第三条 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细则》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期内,在我省境内购买且安装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有关单位或企业。
第五条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程产品推广实施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高效节能产品的选型推荐工作,全省年度推广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审核,监督补贴资金使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实施工程的监督检查,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购买和安装国家公布目录的高效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有关单位、企业在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30日内,应按照《实施细则》附件要求,填报《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购买发票、单位营业执照、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向购买单位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1、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产品发票应载明产品型号、主机编码、购买单位、企业名称、产品单价等;
2、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单位银行账户和账号;
3、《实施细则》要求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4、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初审。补贴资金的初审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1、购买单位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对设备安装使用现场进行实地审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县(区)现场审查”栏中,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章,上报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初审。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本地区上报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补贴资金申请表,并会同同级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月20日前,对本辖区当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地市审核”栏中,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属省财政直管县的申报信息录入工作由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3、省直管县初审工作由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申报材料和现场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后,在《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县(区)现场审查”栏中,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章。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信息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初审工作。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终审。省辖市、省直管县及省财政直管县完成“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登录工作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补贴资金终审。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省辖市、省直管县及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于补贴资金终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购买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月度补贴资金清算审核。省辖市、省直管县及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个月度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汇总后加盖公章,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章 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和清算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年度补贴资金的需求额度和拨付方式,原则上实行先期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补贴资金需求测算。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本地区年度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上一年度实际推广销售情况,测算本年度预计推广数量和资金需求,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河南省年度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表》(附件二)加盖公章,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于省财政直管县需求测算工作,由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并将调研情况报送市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需求调查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将需求调查情况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年度补贴资金的预拨。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县)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市(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本年度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于省财政直管县年度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由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年度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工作进行抽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对购买单位申报材料和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查方案。对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贴资金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申请表
2、河南省年度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表
河南省2013年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表 | ||||||||
单位:万元 | ||||||||
市(县) |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 高效节能通风机 | 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 | 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 | ||||
数量 | 补助资金 | 数量 | 补助资金 | 数量 | 补助资金 | 数量 | 补助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