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郑发改(复终决)字〔2012〕875 号
申 请 人:袁佳妞 汉族 58岁
住 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61号
委托代理人:袁利杰,该村村民。
被 申 请 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冯麟,局长
住 所:郑州市商城路2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邵翠芳,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按照申请人要求作出书面答复。2012年10月29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当日受理,11月2日转我委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