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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原创  时间:2016-02-01 00:00

    一、总体要求

    “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达标率。主要预期目标:到202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质达标率整体有较大提高;小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其他工程的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推进城镇供水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使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的比例达到33%。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逐步实现良性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考虑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市、县“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预期目标,并相应确定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自行做好市、县级规划的编制、批复和实施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摸清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十一五”、“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掌握每一处已建工程的管理主体、管护责任、运行状况、覆盖范围,建档立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运行监督,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通过现有工程的改造、配套、提升、联网等措施,统筹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工程标准低、规模小、工程老化失修以及水污染、水源变化等原因出现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提高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通过强化水源保护以及改造水质净化设施、配套消毒设备等,解决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制水工艺落后、管网不配套等影响供水水量及水质等问题,提高农村供水水质和供水保证率。

    (三)突出脱贫攻坚。要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聚焦贫困地区,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的要求。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强化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对接,做到精准发力、精准施策,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等区域的农村供水基本保障问题,确保贫困地区与全省一道实现“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跟踪问效。要高度重视“十二五”期间历次审计、稽查发现的问题,对规划项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按照中央的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财政、卫生计生、环保、住建等部门也将建立对市县实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考评制度,强化责任制的刚性约束。

    (二)抓紧编制规划。以省辖市、直管县(市)为单位,按照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编制大纲》,编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由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财政、卫生计生、环保、住建等部门编制,具体工作由水利部门承担,报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特别要加强与扶贫部门沟通,涉及贫困地区的基础数据以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对列入“十三五”脱贫攻坚工程实施范围的地区和人口,要单列工程目标任务、布局、规模、投资等相关指标。《规划》编制要突出管理管护和已建工程改造配套,辅以新建、扩建等措施。要及时足额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落实规划编制承担单位,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合作,加强统筹协调,《规划》要与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等专项规划有机衔接。要严把审批关,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水利、财政、卫生计生、环保、住建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认真论证,确保规划可操作、可实施、可评估、可考核,防止规划与实际脱节。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按照“谁制定目标、谁落实任务、谁负责筹措资金”的原则,建设资金以市县政府为主负责筹措,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中央、省级财政重点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省有关部门根据建立的工作考核、绩效评价机制,以各市、县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与中央、省补助资金安排规模挂钩。各地要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建设资金总盘子并予以优先保证。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水价、供水单位收缴水费,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抓紧规划实施前期工作。各地要加强规划的引导,在编制批准《规划》的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前着手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前期工作的基础,编制2016-2018年的三年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储备,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尽早启动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务必在2016年1月底前将《规划》编制工作责任人、承担单位、工作计划、时间节点报省水利厅。2月底前将经批准的规划报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3月底前将审查批复的2016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报省水利厅、发改委。具体的编制、审核等工作要求由省水利厅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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