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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4-03-15 14:5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河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371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20日


河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六条  投资主体原则上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第二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和项目性质区分,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项目,其核准或备案程序按照11号令执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开展的以下非敏感类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一)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投资主体属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附具以下文件: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备案表,应同时将项目备案表和有关附件,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提交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备案申请。对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  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十六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保险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业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及有关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备案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撤销该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省级备案权限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未报告项目完成情况、重大不利情况有关信息的;  

(二)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权限范围内,视情况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371号)同时废止。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及备案表格式文本

2.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3.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4.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5.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及备案

表格式文本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河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名称)项目备案表和有关附件提交你委。

请予以备案。

 

附件:(项目名称)项目备案表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代码:(网络系统自动赋码)

一、项目名称

(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主体情况(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参照以下格式,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

投资

主体

企业名称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下拉菜单)

经营范围


近两年信用情况


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单位:万元人民币 

(最新)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最新)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三、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如有)

(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说明该境外企业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经营情况等)

四、投资地点

直接目的地

(下拉菜单)          省(州、市)

最终目的地

(下拉菜单)          省(州、市)

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


五、投资行业领域

(下拉菜单)

六、投资方式

(下拉菜单)

七、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必要性、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等)

 

八、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新建类项目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并购类项目一般包括收购标的情况、收购方案等)

九、项目总投资额

美元计价金额(万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如6.5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为

(如:×万美元,×万欧元)

十、中方投资额

美元计价金额(万美元)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如6.5

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

(如:×万美元,×万欧元)

十一、中方投资额构成(逐一填写出资情况)

编号

企业名称

出资方式

来源

金额(万美元)

备注


(下拉菜单)

(下拉菜单)














十二、中方投资的用途说明

(说明中方投资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其他企业出资情况(如有)

(除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之外,项目还涉及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出资的,说明有关企业或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

十四、项目主要风险及防范应对措施

(简要分析项目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环境等主要风险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十五、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分析评价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积极、有利的影响,也包括消极、不利的影响。比如:项目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对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的影响、是否存在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等)

十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阐述投资主体履行完备案手续后,进一步推进项目的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十七、希望国家依法给予协助的事项(如有)


十八、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


十九、附件清单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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