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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6-10 16:31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提出的“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讲话精神,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1〕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各地要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联动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标准

全市执行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五、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县(市)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自行安排,各开发区、市内各区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及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及时足额发放等工作。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及责任单位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地执行情况。

七、健全工作机制

持续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组织实施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改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在国家统计局发布价格指数次日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八、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方面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增进社会各界特别是困难群众理解认识,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保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平稳有效实施。

九、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5家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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