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郑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紧急通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0〕134号)要求,将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包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动态调整)如下:
1、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的条件有:
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填写申请表及信用承诺书。
申报流程:
企业(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其他省属国有企业除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汇总,于3月11日下午5:00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将最终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开。首批报送后,视情况开展后续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进行信用核查后上报,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并记录负面信用记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