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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研究分析我市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全市财政、金融产业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转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组织编制和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衔接申请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提出利用全市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拟订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实施相关政策。统筹推进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八)监测研判全市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拟订粮食、棉花、食用油等市级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人力资源、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清洁生产促进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推进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提出重点项目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的拟定计划;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储备、遴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及督查考核评价;负责市政府明确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批准;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选定实行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十二)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相关体制改革。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监督日常工作,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五)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六)承担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一带一路”、航空港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等。

    (十八)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

    (1)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明确投资审批、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各自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职责。

    (2)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市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项目,按权限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按权限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规定由市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其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审批审核职能的项目,其投资计划由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2.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

    (2)对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与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我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定市级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及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