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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市发展规划和服务业类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服务业类专项政策;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郑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全市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全市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省定责任目标的衔接、落实,负责市政府目标的制定、分解和考评相关工作;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

    (四)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监测研判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测研判全市服务业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服务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全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建议;衔接平衡需要申请中央、省政府投资和安排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编制和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办理公共设施、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事宜;拟订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上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地区经济处(郑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中部崛起办公室)。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环境整治规划;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负责审核流域治理的规划项目和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中原城市群建设、郑州大都市区建设及其他区域空间布局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七)区域开放处。统筹推进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协调衔接重大问题。按分工指导区域开放合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农村经济处。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性资金项目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按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市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城市发展处(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市、县级城市、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发展。按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基础设施发展处(郑州市铁路建设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全市交通运输运行状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拟订轨道交通建设法规政策;组织或配合编制全市铁路、民航、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一)工业发展处。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协调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工业发展规划衔接;参与拟订并推进实施全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组织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协调推进产业转型发展;组织推进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按规定权限,办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组织拟定推进创新创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双创基地、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十三)数字经济处。组织拟订和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研究提出引导数字经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数字经济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核心区建设;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权限,办理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郑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拟定全市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综合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分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人力资源、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提出社会事业方面市统筹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安排意见。提出全市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办理社会发展领域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财贸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研究分析我市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全市财政、金融产业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转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研判全市市场及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全市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拟订粮食、棉花、食用油等市级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十七)航空与枢纽经济处。拟定全市枢纽经济、航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建议;研究提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协调推进落实;服务航空相关企业,组织推进航空领域交流合作;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及县(市)区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落实;承担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价格调控处。监测预测预警全市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有关价格方面的政策。负责全市价格认定及复核、价格行政调解等工作。

    (十九)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落实国家、省电力、成品油、涉农产品价格、建设系统收费等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服务工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定市管重要商品供水、燃气、热力价格的改革、调整和核定方案;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有关工作;低保户用电、用气价格补贴。

    (二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教育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服务;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按上级要求拟定调整收费(价格)标准。

    (二十一)价格服务处。研究制定全市公交(轨道交通)票价、出租汽车运价、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相关中介服务、邮政、银行、电信、广告、铁路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有关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标准,建立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和上级要求,组织召开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价格听证会;按规定指导全市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管理工作。承担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景区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行政执法,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委系统的普法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十三)营商环境建设处。牵头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推进落实,协调建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机制和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二十四)设计审批与评估督导处。研究拟订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审批;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标准的拟订。拟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二十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十六)体制改革综合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市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二十七)郑州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提出重点项目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的拟订计划;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储备、遴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及督查考核评价;负责市政府明确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批准;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选定实行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依法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重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经济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处(郑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相关体制改革、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培育发展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审核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项目。

    (二十九)能源管理办公室。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十)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三十一)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办公室。研究拟定郑州都市区新城、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战略、规划、重大政策;负责郑州都市区新城、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郑州都市区新城、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规划郑州都市区新城、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提出郑州都市区新城、组团发展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目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其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业园区审批备案工作,做好专业园区发展指导工作。

    (三十二)生产性服务业处。统筹推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布局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三十三)生活性服务业处。拟订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新兴服务业的培育规划,引导新兴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安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基金),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规划布局全市服务业园区,指导协调服务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及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三十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健全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和市场交易活动监管,负责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等。

    (三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